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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高效有序推进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南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南阳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责整合等事项的通知》(宛编〔2015〕44号)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序衔接的重要意义,以方便群众办事、保障登记与交易安全、提升管理效率为原则,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全面实施。

  二、职责分工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主要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管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争议调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等工作。

  (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交易管理。主要包括房屋面积管理、楼盘表管理(建立、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房源核验与购房资格审核;存量房转让备案审核;抵押备案审核;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房屋交易档案管理与房屋交易信息查询;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三、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工作的衔接

  (一)确保业务衔接顺畅

  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产管理部门要梳理业务流程,统筹协商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实现业务无缝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活动的监管,实时将依法办理的房屋转让、抵押等相关交易信息,以《交易确认告知单》和《抵押确认告知单》的形式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完成登记后,要实时将各类房屋登记信息提供给房管部门。要有效防范一房多卖、已抵押房屋违规出售等行为发生,确保交易安全。同时,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楼盘表的管理,通过楼盘表进行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各类业务的办理。房管部门对新建房屋出具《楼盘表确认单》,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楼盘表信息办理相关登记业务,并将登记的结果信息提供给房管部门,使楼盘表信息共享、数据同步。

  (二)实现信息共享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与房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要相互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实时互通共享,消除“信息孤岛”,确保相关业务办理的连续、安全、便捷。房管部门应当将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复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供办理业务时查询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整理、入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相互信息共享,共同确保发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做好档案资料的移交与共用

  房产管理部门将不动产登记之前的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登记簿等登记资料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暂时无法移交的,可先将电子档案数据按约定时间移交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再进行纸质档案移交。不动产登记实施后,不动产登记的档案和不动产登记簿等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管,房屋交易资料由房管部门保管。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确保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正常运行,共同做好档案信息的查询服务。

  (四)加强服务窗口建设

  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便民利民的原则,切实做好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的窗口建设。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通过共建窗口,合署办公,信息共享实现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

  四、工作交接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不动产统一登记公告明确的停止办理旧证时间止,各类房屋登记仍按现有工作模式办理,继续颁发盖有房管部门印章的房屋权属证书及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公告明确的停止办理旧证之前,房管部门已经受理的房屋登记和涉及房屋登记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信息公开、信息查询等业务未办结的,继续由房管部门牵头办结。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因房屋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由房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调处;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因登记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调处。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

  为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工作专班,做好资料整理、移交等工作,及时协商处理工作衔接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房屋交易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快制度建设

  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和人员划转到位后,要在国家有关法律制度框架下,加快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行为,严格工作秩序,保证工作质量。

  (三)开展业务培训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变化对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产生了深刻影响。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涉及法律、法规、业务办理、工作衔接、信息系统等有关内容的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新知识、迅速适应新变化。

  (四)加强宣传引导

  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的政策宣传,将具体的职责分工、办理区域、时间节点、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事指南等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共同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答疑工作,方便群众办理相关业务。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对各县(区)的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不动产登记与房屋交易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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