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宛城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有效遏制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9号令)以及《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管理权限的意见》(宛政〔2009〕6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阳市中心城区范围指高速环线围合区域和南阳新区所管辖的沪陕高速以南区域。
第三条 在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属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属违法施工;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属违法销售。
第四条 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施工(以下统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级督查、领导包片、责任到人”的原则,采取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
第五条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代表市委、市政府指导、监督、检查中心城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市整治办专设办公地点,固定常驻人员,划拨专项经费,各成员单位要指派一名单位副职和一名正科级干部作为整治办组成人员,市整治办每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督导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定期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卧龙区、宛城区、南阳新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要加强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领导,完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构。
第七条 四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一)对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巡查;
(二)对辖区内已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定界、放线、验线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对辖区内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改变许可内容的建设项目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没收和进行处罚;
(四)对辖区内土地私下交易、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整治的政策宣传和信访稳定工作。
第八条 市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按照职责对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认定情况上报市整治办,由市整治办统一向四区下发违法建设整治督查通知,四区要依法整治到位,每周向市整治办汇报查处情况。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治安秩序,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核准任何单位(包括建筑垃圾特许经营企业)和个人清运其建筑垃圾(含土方),对擅自清运的要依法查处制止;对手续不全、未批先建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的户外广告设置,对擅自设置的要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工商、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文化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等相关证照,已办理的应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事业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和提供通讯服务。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对未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法建设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 管控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属地管理制度。四区要制定巡查制度、监督办法和治理措施,明确各级责任人,形成全覆盖网格化管理机制。对巡查发现、群众举报、上级部门通报的违法建设必须及时制止、坚决拆除、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三级责任人制度。强化已取得行政许可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确保项目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实施,杜绝建设项目超层、扩建等违法建设行为。建设项目在立项时,由所在区指定区、办事处、社区三级责任人,并报市整治办备案。责任人对项目审批进度、建设情况分级负责,直至工程结束(竣工验收)。未明确三级责任人的项目,相关行政许可部门不予受理报建申请。
四区对辖区内每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一名县处级领导干部作为项目责任人,对相关行政许可部门的工作效率、执法机构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负责协调推进审批效率和组织联合执法。
办事处(乡、镇)对辖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一名乡科级领导干部作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全程跟踪管理,确保项目严格按照各项许可内容实施。发现项目改变许可内容建设的,应及时制止,并组织查处;对已采取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的及时上报;负责与该项目有关的信访稳定工作。社区居委会(村、组)对辖区内每一个建设项目要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作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所在区域严格控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国土、规划、住建等行政许可部门在审批工作完成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四区对应机构,并提供有关资料。四区对应机构通知项目三级责任人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批后监管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市整治办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各级各部门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并每周向市整治办汇报工作情况;市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区对应部门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每周向市整治办汇报工作情况;四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每周向区违法建设整治工作机构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市整治办聘请30名左右社会人士组成违法建设信息联络员队伍,实行分区域负责,网格化管理,不定期在规定区域内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向市整治办报告。市整治办根据《违法建设信息联络员职责及管理办法》,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九条 建立考评制度。市整治办每月对四区整治工作进行考评,根据控制、查处、拆除违法建设的情况,评定名次,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媒体曝光制度。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阳电台、南阳电视台要开辟专栏,设立曝光台,对私搭乱建及制止乱搭乱建不力的典型予以报道,对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曝光。
第四章 处置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设必须及时发现(违法用地圈占三日后,建筑物出地面后视为未及时发现),发现后四区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处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发生执法管理权限不清或者管理辖区有争议的,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上级决定。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四区要立即予以坚决制止,并限期(一个月)予以拆除。
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没收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四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在区域改造、征地拆迁和市政建设中,对违法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住建部门要建立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对房地产开发、施工和设计单位资质依法实行严格管理,违规一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违规两次降低企业资质,违规三次或拒不配合查处的对该企业停办一切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制止、查处、拆除违法建设工作中,若遇人为因素干扰(阻挠、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或煽动不明真相群众闹事等),应立即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类报案要立案查处,若查证属实,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依法从严追究违法建设企业法人和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责任,对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现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非法交易土地行为,非法经营行为,偷税漏税行为以及抢占集体土地或倒卖宅基地行为,应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违法建设监管单位和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一)市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未切实履行职责,未及时发现或未及时向市整治办报告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和整治工作被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二)四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巡查不到位、查处不力,未及时发现或发现违法建设未采取措施有效制止,造成违法建设形成的,对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宛发〔2009〕23号)以及《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的意见》(宛纪发〔2009〕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项目三级责任人未切实履行职责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社区居委会(村、组)对辖区违法建设未及时上报、不积极配合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倒卖土地、以租代征向他人提供土地从事违法建设,以批宅基地为由支持纵容违法建设的人员,按照相应程序进行撤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处理。
(三)违法建设信息联络员对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违法建设信息联络员资格。
(四)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市整治办成员单位应当提供协作和配合而不提供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五)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违法建设,或允许他人利用本单位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六)各级各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有关机关移交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未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对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制止、拆除的,根据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违法占地按圈地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扣除违法建设所在区相关财政资金。
扣除财政资金的执行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整治办出具的《违法建设整治工作资金扣除通知书》在相关资金结算中扣除。所得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由市违法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用于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条 扣除财政资金后,市整治办限定时间,由违法建设所在区组织整治到位。在限定时间内整治到位的,已扣除的财政资金返还50%;逾期仍未整治到位的,按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应在本办法印发后30日内,将中心城区在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有关审批和监管情况向四区通报。对已经进入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各项目移交后10日内,确定项目三级责任人,并报市整治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