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调整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计划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1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精神,加快推进“调结构、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意见,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和保障性住房供需实际情况,现将我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宛政〔2014〕40号)规定的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由10%下调至3%。
二、对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市政府已批准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出让公告的宗地,仍按原相关政策执行。
三、对于已经成交的宗地仍按已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执行。
四、对于中心城区新组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取得土地出让前置条件但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尚未经市政府批准的宗地,暂不安排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关于启动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的日期另行通知。
五、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宗地不包含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用地,关于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