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告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5号)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土地资源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市区行政区划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
根据本市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和城市建设、规划状况等,将市区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5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见附件)。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等土地,每平方米15元;二等土地,每平方米12元;三等土地,每平方米10元;四等土地,每平方米8元;五等土地,每平方米6元。
三、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08〕9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一览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6日
附件:
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及税额标准一览表
等 级 范 围 |
税额标准 |
一等
区域 |
东:以龙眠山路为界
南:以沿江路为界
西:以茅清路—鸭儿塘路为界
北:以黄土坑西路—菱湖北路为界
|
15元/
平方米 |
二等
区域 |
主城区:
东:以晴岚路—振风路—独秀大道为界
南:以沿江路—龙眠山路—黄土坑西路—立新圩路为界
西:以环城西路—石门湖东岸为界
北:以站南路—机场大道—合安高速—胜利路为界 |
12元/
平方米 |
东部新城区:
东:以环城东路为界
南:以江堤—环城南路为界
西:以龙泽南路为界
北:以铁路线—外环北路—元山路—长风路—站南路为界 |
三等
区域 |
东:以龙泽南路—港口路为界
南:以江堤为界
西:以独秀大道—晴岚路—胜利路—合安高速为界
北:以石塘湖东岸—外环北路为界 |
10元/
平方米 |
四等
区域 |
东:以经五路—纬三路为界
南:以纬一路—纬二路—新206国道为界
西:以环三路—龙城路为界
北:以兴宜路—龙城路为界 |
8元/
平方米 |
五等
区域 |
新洲乡、皖河农场、五横乡、罗岭镇、山口乡、海口镇以及前四等未涉及区域 |
6元/
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