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强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鼓励新区和开发园区道路建设“先通后畅”,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坚持用地指标预算制度,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各县(市)、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宜政秘〔2012〕252号)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市政府按照调剂指标数量的5%给予转让人农转用计划指标奖励。
(三)推进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开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四)促进整体合理布局。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五)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严防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大力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打造“万顷良田、幸福工程”。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确保耕地数量保持总量平衡、质量有所提高。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县(市)要制定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管理。
工业项目须严格执行用地规模预核定制度,未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不安排供地。市城区及各县(市)工业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采取“1+9”模式,即以市、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县(市)发改、规划、经信、环保、国税、地税、工商、供电、供水为固定并联审批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并联审批。所有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应探索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
(七)明确工业项目供地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绿地率不高于10%。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2.0,因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需要低于2.0的,须报请市规委会审议批准。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
(八)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和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生态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工业立市等方面的平台作用。各类新增建设用地一律先行收储,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市城区土地收储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确保及时形成“净地”;储备土地上市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采取自行管护、委托辖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
(九)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要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鼓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土地。具体的出让方式、出让条件、参考价格和保留底价,应执行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和“阳光地产”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宗地规模的规定。试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禁止对产能严重过剩和高污染的行业项目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供应。
(十)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十一)全面加强划拨用地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外的,严禁划拨;规定范围内的,鼓励有偿使用。严格实行划拨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制度。
鼓励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有偿供应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土地供应价格参照划拨用地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评估确定,对其中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套设施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实施有偿使用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二)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管理“收支两条线”。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实行动态清理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将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缴纳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坚持实行“双向约束”制度。建立企业和政府土地利用“双向约束”制度。项目用地出让前,规划、国土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土地供应公告(公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工业用地还应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工业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实质性开工,房地产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四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中应有开竣工时间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划拨土地决定书签订并分送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税务、房产等部门后,各部门须根据规定,限时完成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未按约定开竣工的违约责任,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市国土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对市城区新开工项目组织抽查。实际缴纳税收没有达到约定标准需收取违约金的,市城区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实,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十四)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市城区工业项目开竣工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监管,经营性项目开竣工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监管。各县(市)应参照市城区模式建立开竣工监管机制。
(十五)强化土地批(供)后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强化征地信息公开,规范征地程序。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9个月未完成征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限期组织征收。各县(市)政府应及时依法供地,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低于70%的,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城区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土地批(供)后监管机制。
(十六)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每年集中开展1次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91号)进行认定处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县(市)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市本级储备土地。
(十七)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六个一”巡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乡(镇)、村(社区)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对土地管理违法问题多、信访矛盾突出的乡(镇)实行由市国土部门重点监管,挂牌督办,违法用地一经发现,应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先行拆除,并按规定“既处理人、又处理事”。
三、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十八)实行税收差别化征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见附件1)的基础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出台配套奖励政策,分档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九)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对原有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原有商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完善手续,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按剩余年期补缴出让金。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在重新评估后补缴出让金。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补办出让手续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逐步对全市布局散乱、用地粗放、用途不合理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矿”等低效用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
(二十)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通过新建、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各县(市)新建标准化厂房通过市国土部门核实确认后,单列用地计划指标,由其自行使用。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十一)大力推广节地技术模式。鼓励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划拨以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出让参考价不低于同区域对应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
(二十二)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市城区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城市建设的,调剂指标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二十三)积极开展“双创双争”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市、县和土地执法模范市、县活动,争全国试点、争全省先进,对“双创双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农转用指标奖励。
四、强化责任落实
(二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环保、建设、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与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等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
(二十五)严格考核监督。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存在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此方面工作纳入乡(镇)目标考核内容,增加分值。各开发园区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持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规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业和擅自放宽用地条件而提供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营造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推动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全面提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具体措施。
附件:安庆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附件
安庆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年
地 区 |
一等土地
最低税额标准 |
末等土地
最低税额标准 |
安庆市城区 |
15 |
6 |
县(市) |
10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