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安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
评 估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预防和减少房屋征收过程中突出问题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共安庆市委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2011〕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四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
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是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风险化解工作,并对评估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市、区相关部门按照《安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及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划与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各环节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合理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兼顾被征收人的现实利益和远期利益,征收项目涉及的群众支持率高低;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我市现行政策,是否引发其他征收项目群众攀比;各项活动是否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
(三)可行性评估。征收调查是否准确、被征收人意愿是否充分收集;征收法规政策宣传、公示是否到位;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补偿资金、调换房源是否落实;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是否落实等。
(四)可控性评估。征收项目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是否制定了相应有效的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准备,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责任领导、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
(二)开展政策宣传。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应当将要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拟征收补偿方案、房屋调查情况等有关内容进行公告或公示,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
(三)征求公众意见。采取实地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民意测评等形式,广泛征求被征收人和项目审批、维稳、应急、信访等有关部门及街道、社区的意见及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群众代表、专家、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征收政策进行听证或论证,评审政策的可行性、科学性和社会风险因素。其中“两代表、一委员”从市风险评估咨询委中随选。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作出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防范、化解和应急预案,同时作出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的风险预警评价,并提出可实施、暂缓实施和不可实施的建议,报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审定。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征收目的和
范围、拟实施时间和期限,项目范围内住户和企事业单位状况及其房屋和土地权属状况,发改、规划、国土等部门对项目符合各项规定的认可材料或批准文件等。
(二)征收计划和征收补偿方案的主要内容,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的筹集落实到位情况,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对因征收项目实施产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因素,因征收可能引发的相关矛盾等问题进行评估预测和分析研究。
(四)征收项目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责任。
(五)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矛盾问题,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六)风险评估预期及评估结论。
第九条 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对评估意见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形成房屋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评估实施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抄送同级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公安等相关部门。
第十条 评估结论为可实施的征收项目,可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依法实施,并落实防范、化解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相关群众的合理诉求。
评估结论为暂缓实施或不可实施的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主体应制定和落实矛盾问题防范和化解的工作
方案,及时化解矛盾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评估决策。
第十一条 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或重大损失的,对有关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二)在风险评估过程中,没有深入调查分析、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未按照化解方案或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的。
(四)各相关部门未按照要求履职尽责,维稳工作不力,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