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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活城区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试行办法和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试行办法的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盘活城区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试行办法》、《安庆市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日
 
安庆市盘活城区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
利用效益试行办法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城市服务功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合法权属来源的非商业、服务业类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鼓励经市政府批准后土地使用权人升级改造,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不含住宅、酒店式公寓)。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调整为商服用地;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五)工业用地适用时间为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7〕11号)出台之前,即2007年4月2日之前已供应的工业用地。
  本办法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范畴。
  第二条 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商业、服务业,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或拆除现状房屋新建或在现状房屋基础上改扩建且改变土地用途的,以批准新规划条件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用途下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的剩余年期市场评估价格(划拨土地权益价)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交市级财政。 
  第三条 利用现有房屋不增加建筑面积从事商业、服务业的临时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可采取年租制的方式,每年暂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与原用途基准地价的差额的2.5%,向土地使用权人征收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收益。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造升级发展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土地所在区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经信委、规划局、房地产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出具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规划。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审查意见,土地使用权人组织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批。
  (三)编制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改变土地用途处置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新的规划条件和土地处置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五)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六)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款及契税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 严格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功能的行为。对擅自改变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违法行为,由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集中整治、联合查处。对符合城市规划,可予以保留的,依法处罚后,按上述规定履行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罚后,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在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发展改革等经济投资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其通电、通水、通气,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年审登记,国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安庆市促进存量商业用地升级改造提高土地
利用效益试行办法
 
为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对一些低效利用的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权属来源的存量商服用地,符合下列条件的,鼓励土地使用权人经市政府批准后改造升级。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具备规划升级改造外部条件;
(二)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并符合环保要求;
(三)未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范围;
(四)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
本办法中商业、服务业项目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范畴。
  第二条 拆除现状房屋新建,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批准新的规划设计条件时间为评估基准日,按新的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土地价格与现状条件下剩余年期市场评估土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新的规划条件下市场评估土地价格与现状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净收益),交市级财政。
  第三条 在建、已建商业项目在现有房屋(建筑)基础上增加投资,提高容积率升级改造的,按新的规划条件下评估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容积率增加超出30%的,规划方案在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土地处置方式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
  鼓励在满足机场净空等限制条件情况下,提升容积率建设超高层商业服务业项目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100米以上部分建筑面积免交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对总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不含办公、写字楼、商品住宅)和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项目,在地价(楼面地价)上按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依据市场评估地价的比例确定。
  (一)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10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50%确定;
  (二)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80%—100%(含8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60%确定;
  (三)物业自行持有比例为60%—80%(含60%)的,地价按评估地价的70%确定。
地价最低标准应不少于基准地价的70%或征地、拆迁、安置等土地取得成本。
  第五条 拆除重建的,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不足法定最高年限的,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延长至法定最高年限。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造升级建设商业、服务业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规划。市规划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将上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变更条件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公示。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将批准的规划变更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国土资源局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
(五)补缴土地出让金及契税后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换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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