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宿松县除外)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74号令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5日
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亩
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
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
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
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
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
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二、桐城市被征土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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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果树或直径5厘米以上给予补偿,小于5厘米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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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桐城市被征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