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1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拓展建设用地空间,切实解决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消化处置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批准建设用地供地率达到85%以上,其中消化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建设用地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面积12427亩(占2015年以前形成的批而未供面积的40%)以上;对单销号,完成国家土地督查南京局专项督察、例行督察、非驻督察发现24宗闲置土地处置未到位扫尾工作;完成2018年国家土地督查南京局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处置到位率达85%以上。
二、清理处置范围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
(二)全市已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涉嫌闲置的土地。
(三)长江岸线1㎞、5㎞、15㎞三段线范围内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三、清理处置任务
(一)摸清情况。
1.对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逐宗摸清其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等。
2.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宗摸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等。
3.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土地,逐宗摸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等。
各地要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台账,于2018年9月30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分类处置。
1.对批而未供土地,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规划用途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等未供原因,针对未供原因研究清理处置意见,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清理处置工作。
2.对涉嫌闲置土地,逐宗分析未开工建设、投资不到位等原因,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消除动工障碍、调整用途、已发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
四、清理处置措施
(一)加快消化批而未供土地。
1.加快供应。
(1)对批而未征土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形成供地条件。
(3)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
(4)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
2.完善手续。
(1)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简化程序,可直接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住建部门或管委会;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通过监测监管系统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政府有关部门。
(2)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各县区政府同意的前提下,经依法查处到位后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依法依规处置闲置土地。
1.消除动工障碍。
(1)对属于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通过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的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2)对属于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
2.调整用途。
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闲置土地,允许调整土地用途,在调整方案和盘活结果双公示的基础上,报经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办理供地手续。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各县区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
(1)对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企业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确因无力建设的项目,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因地制宜,妥善处理。
(1)对由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一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两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2)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要限期注销抵押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加强对融资平台土地供应的监管,避免虚供地,扰乱土地管理秩序,增加债务风险。
(3)对涉法涉诉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要积极与法院和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后,尽快落实处置方案。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于2018年9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处置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涉嫌闲置土地处置细化方案,对账销号,扎实做好清理处置工作。
(三)总结阶段(2019年1月10日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于2019年1月5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于2019年1月10日前报市政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牵头领导,组建专门班子,层层压实责任,统筹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环保、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单位,加强沟通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清理处置的强大合力,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措施,全面依法依归完成目标任务,共同推进工作的落地落实。
(二)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摸清底数、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加大处置力度,务求取得实效。各地要以解决“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以简化行政审批、规范供地行为、加强批后监管为手段,全面清查“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基本情况及成因,逐一上图建库,分类制定消化利用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项目落地和开工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政府督办室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督察督办,定期通报清理处置情况。
(三)严格奖惩措施。各地要加强“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消化利用成效的检查、考核,建立月通报制度,考核成绩纳入县区政府、管委会涉土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挂钩。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0%;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扣减下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并将未完成的消化利用任务增加到下一年度消化利用任务中,实行通报、约谈、问责机制。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认真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原因,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对土地供应与开发利用的动态监测和监管,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用地预审工作,严格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审查,落实产业用地准入管理、产业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等措施,建立健全源头防范机制、批后监管机制、评价考核机制、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推进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附件:1.各地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分解表
2.2015年例行督查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问题明细表
3.2017年例行督查发现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问题清单
附件1
各县区批而未供土地处置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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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
县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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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单独选址项目土地面积
|
2015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批而未供分批次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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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处置任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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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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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1
|
2612.17
|
2704.49
|
1082
|
江南产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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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91
|
6660.93
|
6900.84
|
2760
|
贵池区
|
674.22
|
6108.91
|
6783.13
|
2713
|
东至县
|
420.95
|
2650.26
|
3071.21
|
1228
|
石台县
|
5.95
|
274.72
|
280.67
|
112
|
青阳县
|
583.85
|
3968.20
|
4552.04
|
1821
|
九华山风景区
|
640.85
|
170.17
|
811.02
|
324
|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677.05
|
3834.90
|
4511.95
|
1805
|
平天湖风景区
|
38.74
|
1413.54
|
1452.29
|
581
|
合计
|
3373.84
|
27693.79
|
31067.63
|
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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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5年例行督察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问题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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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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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
|
项目所在地
|
用地单位
|
供地方式
|
批准用途
|
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时间
|
约定开工时间
|
闲置原因
|
供地面积(单位:公顷)
|
供地面积(单位:亩)
|
目前进展情况
(详细描述)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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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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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安园区(开发区)
|
安徽省吴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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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
|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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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5
|
2007.2.15
|
使用权人原因
政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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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67
|
25.90
|
正在寻找项目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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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青阳县
|
县经济开发区城南路东侧、103省道北侧
|
富莱茵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挂牌
|
工业
|
2012.10.16
|
2013.4.16
|
政府原因
|
10.6473
|
159.71
|
已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现场已动工建设达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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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青阳县
|
木镇河北工业园区
|
安徽塞帕斯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
挂牌
|
工业
|
2012.7.27
|
2013.1.27
|
政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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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7
|
23.26
|
涉及诉讼案件,县法院将该土地使用权判给县农商行。因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工业,县农商行本身无法开工建设,拟将该地块转让给安徽恒升铸业公司,正在洽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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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7年例行督察发现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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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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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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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县
(市、区)
|
用地单位(个人)
|
电子监管号
|
约定动工
时间
|
闲置时间
|
闲置面积
|
用途
|
闲置原因
|
处置情况
|
备注
|
|
|
1
|
池州市
本级
|
广物金属(池州)有限公司
|
3417002014B00410
|
2014-11-01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150.62
|
仓储用地
|
用地单位原因
|
未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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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池州市
本级
|
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
3417002014B00530
|
未约定动工时间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80.97
|
其他商服用地
|
用地单位原因
|
未处置
|
|
|
3
|
池州市
本级
|
池州市清溪城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局
|
3417002014B00511
|
未约定动工时间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49.14
|
其他商服用地
|
用地单位原因
|
未处置
|
|
|
4
|
池州市
本级
|
池州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
3417002014B00527
|
未约定动工时间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85.95
|
其他商服用地
|
用地单位原因
|
未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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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东至县
|
池州市亿鼎置业有限公司
|
3417212014B00200
|
2015-01-22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14.98
|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
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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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东至县
|
安徽双怡针织有限公司
|
3417212015B00119
|
2016-02-02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
65.53
|
工业用地
|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
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
|
|
|
7
|
东至县
|
安徽兴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417212014B00197
|
2015-01-17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130.04
|
工业用地
|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
未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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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东至县
|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417212014B00356
|
2016-06-23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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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商务金融用地
|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
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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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至县
|
章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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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212014B00464
|
2015-06-17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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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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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
用地单位原因
|
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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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贵池区
|
池州市贵池金桥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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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022014B00338
|
2015-08-01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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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6
|
其他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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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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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下发收回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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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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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
|
池州市富华粉体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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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022014B00461
|
2015-09-01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一年以上两年以内
|
18.26
|
工业用地
|
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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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规划两次拿地,应与第一次地块一起计算开工面积。已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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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青阳县
|
安徽薇晶高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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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7232014B00038
|
2014-10-11
|
超过动工开发日期两年以上
|
100.00
|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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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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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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