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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73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做好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增强法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新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难度明显增加,行政应诉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着力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全面推进政府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分工

(二)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承担主要应诉责任。根据行政应诉权责统一的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应诉承办机构确定原则是:原行政行为被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不作为被诉的,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承担行政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三)原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有关原行政行为的答辩应诉工作,复议机关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答辩应诉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构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因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被起诉不作为的,或复议机关因决定不予受理、驳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改变原行政行为被起诉的,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该复议机关的复议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四)发挥法制机构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积极协助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做好答辩等工作。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在行政应诉过程中需要法制机构协助的,或者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派员出庭,共同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五)积极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之一,行政应诉的职责划分、工作流程都需要通过工作规范来予以明确,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规范的制定,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应诉及时的行政应诉工作机制,认真参与行政应诉,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三、依法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审理工作。行政机关应当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力,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起诉状副本后,应诉承办机构应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并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

(七)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于重大案件,在行政诉讼判决后,要主动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八)及时回应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各级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提出的书面司法建议后,应及时报告本单位领导,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相关工作的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四、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九)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包括案件开庭时到庭参加诉讼,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接受法庭调查、询问,参与案件协调或调解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活动。

(十)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一至二名本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或者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被告是人民政府的,人民政府所属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视为行政机关相应工作人员。

(十一)对于被诉行政管理或执法行为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如确因特殊事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十二)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定。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情况予以通报,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

五、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

(十三)健全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实人民法院司法建议、行政应诉败诉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十四)建立行政应诉统计汇总工作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统计汇总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形成分析报告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按年度对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汇总,形成分析报告报送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分析报告应包括当年行政应诉案件基本情况及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应诉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内容。

(十五)建立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干扰、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行政机关对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或者行政机关在出庭应诉活动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组织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并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工作。

(十七)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备专业应诉工作人员,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开展行政应诉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承担应诉工作的人员及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诉讼理论学习及应诉实务培训,提高出庭应诉能力和水平。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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