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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增长幅度不低于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经市政府同意,建立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和机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增长幅度参照池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并建立定期调整机制。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依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近3年农村居民收入平均增幅确定调整幅度,若当年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收入增长幅度超过20%即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保障对象和范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我市主城区内(市本级、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自2005年6月12日起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领取对象。

三、资金筹集和调整时间。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资金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本级、江南产业集中区、贵池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财政分别负担。从2018年1月1日起,池州市主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每人每月142元调整为254元,并按规定渠道实施。

池州市主城区以外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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