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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加快棚户区改造进程,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建设精美城市,打造精致淮北,经市政府研究,进一步明确我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惠政策范围及幅度。纳入我市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列入我市年度目标任务考核任务,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安置房住宅、按规定比例配置的公共配套设施,享受本优惠政策。
  1. 土地出让金。市财政计提4%收储资金、3%社保资金、2%水利资金、2%教育资金、2%公共租赁住房资金、2%农发资金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15%后,剩余85%全部拨付给项目辖区政府,实行封闭运作,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
  2. 白蚁防治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成本费1元/平方米。
  3. 其他优惠政策按照《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14号)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及时限。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土地招拍挂确定开发企业后,由开发企业按照土地成交金额全额缴市财政,市财政在市政府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计提土地成交总额的15%后,剩余部分全部拨付给项目辖区政府。电力经营企业按照本市规定全额收取配套经营费用后,15个工作日内按20%比例返给项目辖区政府,特殊情况顺延。
  201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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