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采矿塌陷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群众合法权益,有效保障采矿企业正常生产秩序,进一步落实“三个主体”责任,推进全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工作,经研究,对《淮北市采矿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51号)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通知如下:
一、第十四条中“(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修订为“(一)搬迁安置户人均补偿面积为30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720元,计算公式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偿标准。”
二、第十四条中“(四)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2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的(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补偿”修订为“(四)原有村庄住户为二层楼(含2层)以上砖混结构楼房符合安置补偿,且不属于抢建的,一层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的人口标准补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檐高2.8米以上的(含2.8米)且房屋属于原建楼房整体相同结构的,按照每平方米600元补偿”。
三、第十四条中新增“(七)采煤企业按照搬迁户补偿费、新村公建、公益设施补偿费总和的0.5%,支付年度搬迁工作‘以奖代补’资金”。
四、其它条款不变,修订后的条款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201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