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政策补偿及奖励标准的公告
经2018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乐山市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主要政策补偿及奖励标准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标准
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及奖励:
(一)以被拆(搬)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签约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25%的奖励;
(二)以被拆(搬)迁住宅房屋面积按每平方米4500元予以补偿,在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不超过3个月)签约搬迁交房,并经验收合格的,给予35%的奖励。
超过签约搬迁期限一律不予奖励。
二、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月•户的按600元/月•户标准计发,最高不超过2000元/月•户,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交房公告发布之日停发。
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自棚改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被拆(搬)迁房屋补偿款存单载明的日期之日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搬迁补偿标准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2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不足600元/户•次的,按600元/户•次标准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计发1次。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按4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计发。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货币化安置)方式的,计发1次。
四、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棚改户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一)固定补偿标准。一类装饰装修按30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装修按2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装修按100元/平方米补偿。
(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
五、市政府批准之日(2018年7月25日)后确定的项目,适用此调整标准。2018年7月25日前已确定项目,但未启动补偿安置的,适用此调整标准。2018年7月25日前已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但未完成补偿安置的项目,按已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六、未做调整的棚改政策标准,继续按原有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自主搬迁等项目,可参照执行此调整标准。
特此公告。
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8日
(市住保局征收科联系电话:0833-242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