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促进乐山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土地供应节奏和规模
制定土地供应年度规划,建立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供应体系,定期对外公布土地供应计划。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旅游、康养、文体产业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促进其他产业投资。
二、降低普通商品住房贷款成本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首付款比例按40%执行。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含)以下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家庭提供贷款,财政部门对提供贷款的银行金融机构,按贷款金额的6%,给予一次性补助(执行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10月31日)。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其中一方具有乐山市户籍证明的,在乐山市购买自住住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允许每半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调减住房交易税率
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含)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五、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
我市收入较低的城镇居民,其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4平方米(含),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补贴。
六、鼓励非城镇户口人员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我市非城镇户口人员,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
七、鼓励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
乐山主城区范围内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在乐山主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一套)给予2万元的补贴。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未尽事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67号)、《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转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成银发〔2015〕56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23号)等文件执行。
(二)本意见自2015年5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半年。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局制定。
(三)享受本意见第五条补贴政策的购房户,不再叠加享受《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6号)中的优惠政策。
(四)本意见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则从其规定。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