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21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农民工城镇落户"零门槛"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实现农民工城镇落户"零门槛":只要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基本收入或投靠对象,即可全家及其亲属迁入;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的农民工,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人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亲属均可随迁;对暂无落户地址但在本市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可入当地派出所公共户口簿并免收一切办证费用。(市公安局负责)
二、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
在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提取不少于30%的房源用于保障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为同地段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市住建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全市教育发展规划,使其享有受教育的同等权利。各县(市、区)要加大学校建设力度,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近入学。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提供更多的公益性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教育局负责〕
四、建立农民工健康档案
实施农民工职业卫生隐患排查治理,加强职业病重点行业预防职业病宣传,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将农民工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在城镇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慢性病管理等12大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确保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将农民工聚居地纳入当地社区、乡镇卫生院的传染病报告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落实免费救治救助。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1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加大对农民工子女中听力残疾儿童的救助力度。在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工作中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市卫计局会同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
将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就业登记范围。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和在城镇常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者纳入失业登记范围。让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在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就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制就业政策方面,享有与城镇户籍劳动者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市人社局负责)
六、推动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建设
积极为返乡农民工提供创业服务,大力实施回引工程。深入实施"2244"园区培育计划,围绕县域"51025"重点园区,建设一批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示范基地和农民工创新创业示范园;市级和各县(市、区)创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合作社、示范园等)要鼓励返乡农民工入园创业,加大政策兑现力度,为创业农民工落实好已有的优惠扶持政策。要统筹使用各类扶持创业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一批农村能人和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每年选定一批重点项目给予支持。(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七、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
围绕建设内陆型国际旅游目的地、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长极、四川综合交通次枢纽、大小凉山综合扶贫开发示范区等四大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定位,打造一支与之相适应的产业工人群体。每年组织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旅游从业(配套服务)培训、农村电商培训、建筑业工种培训和"品牌培训"等各类农民工培训。充分利用我市独特的旅游资源,依托"峨眉山茶"、"嘉州绣"、"彝绣"等打造一批乐山特色培训品牌,以技能培训促农民增收致富。〔市人社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市财政局、市农工委(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委、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八、开设农民工服务窗口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站(所)要开设"农民工服务窗口",为农民工免费提供求职信息、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等政策咨询服务;市、县(市、区)两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开发和完善公共就业网的手机客户端等辅助功能,实现"网上、掌上"登陆模式,形成辐射全市城乡居民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市、县(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社保经办流程,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社保经办服务。(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人社局负责)
九、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备案制
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月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用工人数及增减情况。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用工档案管理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建立农民工工资直付制度
积极推进工资支付实名制,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建立健全企业用工诚信制度,将企业恶意欠薪不良记录通过全国企业公示系统公示,并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建设,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员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欠薪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力度,依法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逐步提高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低收入农民工生活水平。(市人社局会同市住建局、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人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负责)
十一、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市人社局负责)
十二、畅通农民工工伤鉴定"绿色通道"
农民工在务工时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针对特困、伤残农民工开通劳动能力鉴定"绿色通道",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开展上门服务,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人社局负责)
十三、建设农民工维权中心
市、县(市、区)两级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维权服务中心,开通"12333"劳动保障维权服务电话、网上维权平台、电子信箱,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举报投诉受理等服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仲裁"快速处理机制",全面推进"流动仲裁庭"工作制度,进一步强化基层调解工作,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市总工会成立维护职工权益律师团,畅通"12351"职工法律援助热线,推动县(市、区)总工会普遍建立维权律师委派制度。工会、人社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调解资源整合,普遍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会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基层工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86%。建立健全各类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组建率达86%以上。(市人社局会同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法院负责)
十四、做好社会化服务工作
将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纳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重视从优秀农民工中培养发展党员。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领取养老金的农民工纳入乡镇、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范围。团市委要在青年农民工聚集地建立关爱农民工子女的"幸福e站",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志愿服务等丰富多彩的精神文化活动,让农民工安心工作、全心创业。加大农村留守学生(儿童)之家建设力度,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子女生活上的关心、心灵上的抚慰、物资上的资助,搭建留守学生快乐成长的平台。市总工会要加强农民工文化驿站建设,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市妇联要加强农村"妇女儿童之家"建设,做好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社会化服务工作。(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按程序对本意见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