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社会越来越健全的情况下,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想要强硬的拆迁所带来承担后果越来越大,房屋的总价值越高,房屋违法点没有瑕疵,征收方也不敢轻易的强拆偷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方又要加快拆迁进度,给予征收补偿价格不高如何实现?这时候征收方开动脑筋,另谋出路,通常出现的手段就是断水、断电、停止供天然气、供暖。我们试想没日没夜的停水停电,对于生活造成及其不变,这是征收方的双层打击,这时的我们搬还是不搬?当然我们不搬,征收房屋补偿价格那么低,我们如何生活下去?今天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为大家解析如何应对维权!
国有房屋法律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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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集体土地房屋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第四条规定,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变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
断水断电老百姓该怎么办?
1、老百姓遇到断水断电情况时,要求区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查处,责令有关部门恢复供水、供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固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此条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对房屋征收过程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履行不作为怎么办,有下文)
2、老百姓遇到断水断电情况时,报警要求公安关机履行法律职责。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权利。更有制约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重大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3、要求供水、供电相关公司依据合同恢复。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我们作为相对人要求供水、供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当然迫于压力实践中效果不理想,为什么还有提这件事呢?因为以上三点是相辅相成才能达到恢复供水、供电的目的,缺一不可。
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职责老百姓该怎么办?
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申请在60日内不作为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老百姓看到此处,大多数持怀疑态度,法律的制定是需要去用,而不是去说,依法治国更是需要老百姓维护,只有自己才能帮自己,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您都不去主张自身权益,谁还有权利?请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不会不明白可以找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维权要讲究的是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