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拆迁户和拆迁方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但自己还没有搬走房屋就被强拆了,很多拆迁户不知道,针对拆迁方的这种强制拆除行为是否还能提起诉讼程序。
对这一行为各界都有不同的声音,有的人认为拆迁户已经签订了补偿协议,就意味着失去了房屋的所有权,拆迁方拆除房屋在情理之中,相关的审判案例中,就相关案件是否还能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并没有统一的观点。
观点一:拆迁户已经签订补偿协议,代表着已经等价交换了土地、房屋,所以意味着同时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将所有权移交给了拆迁方,拆迁方自然有权处理,拆迁方后续的拆迁行为和拆迁户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所以不能再诉讼。
观点二:有人认为拆迁户签订了补偿协议,只是代表了自己和拆迁方针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达成了一致,并没有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拆迁方后续的拆迁行为对拆迁户财产造成损失的,仍然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总结征收时的补偿主要包括了: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过渡补偿、停产停业、土地补偿、地上物青苗补偿以及相关奖励补助。
同时还明确说明了,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诉讼、不复议、又不搬迁的,才会由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阻碍国家征收土地的,将有县级以上ZF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付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拆迁户签完协议又不搬迁的,拆迁方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进行,而不是直接由拆迁方拆除。
如果拆迁方在拆迁过程中以拆迁户不履行义务为名,要强制执行的,对拆迁户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我们可以提起诉讼程序。
当然,如果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签订协议就代表放弃了房屋所有权,或者有其他相关的条款规定,在拆迁户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不能再提起诉讼程序。
因此我们提醒广大的拆迁户朋友,如果补偿不满意千万不要签字,一旦签订协议再想反悔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