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不知道是谁拆的该起诉谁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拆迁方为了保证拆迁进度,在没有和拆迁户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通过强拆的手段将房屋拆掉。
我们律师办理的案件中,大多数也都没有走完相关程序,没有进行公告程序就出现了强拆,那么在拆迁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了,拆迁户又该如何救济呢。
把委托机关当作诉讼对象
根据相关规定解读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所以,根据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就已经确定了主体,换句话说,谁作出的行政行为谁就应该对其负责。
还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市县ZF不会直接实施拆迁,会委托一些行政部门进行拆迁,那么这些被委托的机关部门也可以当作被告。
以具体实施者作为诉讼对象
我们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市县级ZF才有权利进行拆迁与补偿,我们平时看到的村委会、街道办等都无权作为主体下发批文或者进行拆迁,如果这些组织没有得到委托,私自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强拆的,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
以事实推理判定诉讼对象
当我们不知道是谁强拆的房屋时,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很好判定具体是谁实施的,根据法律规定,市县ZF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也就是说,在拆迁范围内进行的所有工作,都是市县ZF牵头主导的。
市县ZF对本行政区域内拆迁与补偿产生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不管出现什么问题,市县ZF都要对造成的后果负责,哪怕不是市县ZF直接参与的,是委托部门进行的违法行为。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因果关系推定,在不知道房屋是谁强拆的情况下,则推理确定市县ZF就是实施强拆的主体。
拆迁律师提醒广大的拆迁户朋友,虽然征地拆迁在大方向上有统一的规定,但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政策,因为地区不同所以稍有差异,对于强拆主体的确定也是更加复杂,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加上拆迁文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判断出强拆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