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老百姓未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协议,老百姓用其拖的手段,一拖再拖,想提高补偿额度,然而征收方是有执法权的,土地主管部门会用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交出土地,因此,在征地拆迁的进程中,老百姓一直处于被动地位,也一直在原地踏步,对于维权没有实质性意义,更不可能从而提高补偿额度。补偿额度的提高在于手中有筹码,筹码是需要你运用法律武器找到他们的违法点,通过起诉追责的方式才能得到筹码,从而才有谈判的机会。今天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针对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给予以收到或者要收到没有收到的老百姓聊一聊如何应当?我们不交行不行?
一、法律依据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依托于法律规定,其做出后生效,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从此条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做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正当因由、实施主体、实施形式、实施强拆主体等等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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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提条件。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那么,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被征收人如何拒不交出土地?最少满足上述两个法律法规的条件,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是基于此才作出并实施的。
2、正当因由。被征收人针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拒绝交出土地,此认定正当因由。
3、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实施形式。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并送达到被征收人手中。
5、实施强拆的主体:从上述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是没有强制执法权的。只有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必须要符合征收程序履行、手续齐全、补偿合理的大条件下,审查通过后,下达强制执行。
二、如何救济
如果被征收人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时,那么,被征收莫有侥幸心理,此程序的出现意味着我们将要迈入司法强拆门口,所以,如果收到决定书必须必须要提起法律程序以撤销决定书未目的暂且先保住我们的土地和房屋,争取最大程度的时间来找到筹码去协商、谈判。而这些也是需要专业做征地拆迁律师团队的帮助,您才有机会争取利益。
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崔鹏提示被征收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一直伴随着各种程序的依托进行的,比如违建通知书、违建处罚决定书、拆除违建决定书等等。老百姓毕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不懂不要紧,现今社会信息发达,您可以去咨询去了解。法律赋予你行使的权利,用不用、信不信也是你的权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是王道。因此,征收程序违法、手续不齐全、补偿不合理的情况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时,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