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征地拆迁时,有一个法定程序-征收公告,公告的内容非常重要需要每一位被拆迁人应该了解,公告作为法定程序之一同时也是判定对方征收行为是否合法的判断之一,所以征收公告的重要性我们不再重复,经常有当事人咨询征地拆迁律师,在什么时候可以收到公告?或者说在征收的哪个阶段我们可以收到征收公告呢?
征收公告下发时间
根据目前我国征收公告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公告,是由征收土地的市县级政府在收到批准文件日起10日内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征收土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行为,一般征地公告中应该包括:征地批准的机关、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面积、类型、补偿安置标准、办理补偿登记的地点时间等。
需要注意的是,被征收人、集体应在公告期限内持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所以被征收人在收到公告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收到没有盖红章的征收公告,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根据征收公告规定,征收公告是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级政府进行的,如果没盖章涉嫌违法,更没有法律效力,此时被征收人应该更多的关注此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如果合法为何没有公章,既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压低补偿,所以被征收人应该提前做打算。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征收公告的有效期
对农用地转用批准后的,满2年没有进行具体的征地或者其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将失去有效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所以,不代表收到征地公告后,我们就永远的失去土地,征收公告是有一个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征收方没有采取任何行为的,征收公告将失去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