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拆迁户和拆迁方因为补偿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双方僵持不下,有的演变成了违法强拆,有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补偿方案,综合考虑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作出可以理解为一个比较权威的官方,综合分析后作出的补偿方案。
补偿决定的作出需要拆迁户根据决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搬出,如果作出的补偿决定仍然非常不合理的,拆迁户应该怎么办?是不是政府作出了补偿决定,就代表补偿已经确定,只能按照要求执行呢?能不能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很多拆迁户情况几乎相同,他们拥有合法宅基地,拥有齐全的房屋证件,因为自己所在地被列入拆迁范围,一切程序都如期进行,可是当双方谈判补偿时出现了纠纷,一时间难以达成一致,随后就收到了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决定中说明了补偿方式和限期搬迁。
大部分拆迁户对这样的补偿决定是不服的,补偿决定几乎就是把拆迁方给出的补偿重新下达了一遍,这样的补偿决定又有什么意义呢?那么如果你不能忍受这样的不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需要在第一时间提起法律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户可以选择多种补偿方式,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两者结合的方式,拆迁方不能指定拆迁户的补偿方式,对房屋的评估需要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对评估机构的选择也是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的,拆迁方不能指定。
房屋的评估需要根据被评估房屋所在地区、用途、结构、装修、面积、用途等,还需要根据被评估房屋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所以这些因素都能决定补偿多少,同时也可以让拆迁户判断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双方针对安置补偿协议在规定时间内不能达成一致的,或者因为权属不明确的,将由拆迁部门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政府根据条例,依照拆迁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公告。
补偿决定中应当写明对决定不服的救济方式,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和期限,法律明确说明了对拆迁户应当尊重、公平、合理补偿,当我们遇到不合理的补偿决定,拆迁户应当根据自身房屋情况判定补偿是否公平,确实存在较大差异的,我们就需要提起维权程序。
针对补偿不合理我们可以从作出决定的主体、审批、程序等多方位的打击拆迁方,通过补偿不合理+程序违反等申请法院撤销补偿决定,这是法律赋予拆迁户基本的救济权利,所以不管是哪个环节收到什么文件,想要得到合理补偿就要及时提起维权程序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