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这些年里,包括当下,有很多拆迁户咨询我们拆迁律师,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自己和拆迁方对补偿没有达成一致,拒绝签订安置协议的,没过多久自己家就被突然的断水、断电、断路等,一些地区直接告诉拆迁户,你不签字就给你断水断电,有的地区没有明目张胆,遮遮掩掩,但是比前者更加让人恶心,因为他们以维修电路、施工等让拆迁户无以言对的理由,这样一来拆迁户只能在原始社会中度日。
在征拆过程中,双方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没有搬出房屋交付钥匙就被断水断电,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拆迁户有权利根据法律要求提起维权程序,拆迁户提起维权程序时,应当注意一些情况,今天我们拆迁律师简单总结以供参考。
实施主体的确认
按照正常思维,只有供电、供水部门才有权限停止供应,在没有拖欠费用的情况下,供应方是不能停止供应,如果断水断电应当询问停供理由,根据情况断定供电单位是否为实施主体,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如果确定了某部门就是实施断水断电的主体,我们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实施主体就是谁进行的断水断电,不管是强拆还是其他环节,找对主体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还需要注意,直接提起诉讼的,应该在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6个月内提起,当断水断电的实施者没有告知拆迁户对应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的,诉讼期限从拆迁户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那么拆迁户确定了实施主体之后,第一时间就要提起诉讼程序,以免错过期限。
按照一般程序讲,断水断电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除了进行上报获批外,还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在现实中的断水断电,完全成为了冷战的手段,没有任何告知和沟通,就强行停止供应,没有遵循任何法定程序。
在进行断水断电之前,机关应该给当事人作出断水断电的行政决定,也应当表明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处罚的,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的强制措施,并非是拆迁方想断就断的,任何形式的断水断电都是违法行为,拆迁户要做的就是及时提起程序,不然因为一个小事件演变成后来的不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