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一些拆迁户的房屋走到了强制拆除程序,强制拆除的原因可能是违建要求自行拆除,但没有拆除的,也可能是其他环节中,拆迁户不懂得法律程序,错过时效期内的救济途径导致。
不管什么理由导致的强制拆除,难道说拆就能拆掉吗?答案肯定不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实施强制执行之前,应当进行催告程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果是对违建的强制拆除,还需要有公告和催告两个程序,这也是必经程序,很多当事人不了解两个告知的含义,没有重视,从收到告知后开始错过合法的救济权利。
公告、催告能否合二为一?
从字面意思中可以理解公告、催告都起到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作用,即使如此两者也不能合并,除了是法律规定的两个单独的必经程序外,公告的含义除了告知当事人,还表明了机关的态度,起到警示作用,所以都不能将二者合并成一种公告。
公告所谓何意?有哪些内容?
公告是机关对外发布的一种公示,告知当事人、相关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相关事项和要求,表明机关态度,简单点说就是在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强制拆除的理由、事实、依据,也就是因为什么强制拆除的,以及强制拆除的依据,还要告知作出公告的时间、是谁作出的公告,以及对公告陈述的事实不服的救济途径。
公告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当事人的详细信息;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的方式和时间;对公告陈述事实不服的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救济权利和期限,作出公告的主体、日期、红章等,并且公告应当保证当事人可以知道,公告时间也不能过短。
催告是在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履行的程序。如果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了拆除决定,行政机关就无需再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了。而且,催告是要送达当事人的。从四十四规定看,公告是在行政机关决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可否理解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决定,行政机关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的)”,才予以公告。
公告的含义一般认为是公而告知,是让社会公众知晓的,并非只针对当事人,该条也未要求向当事人送达公告。公告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都知道,这个建筑物是个违法建筑物,行政机关依法已责令其拆除,但当事人拒不拆除,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给当事人造成社会舆论上的压力,促使其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