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5〕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征收货币化安置,满足城镇居民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疏解中心城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改造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加快城镇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城中村、旧城改造工作。
二、适用范围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以及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应本意见。其他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以及城市道路、内河整治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拆迁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征拆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积极做好前期论证、调查摸底、房源筹集、协议签订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征拆改造货币化安置有序推进。同时,可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二)居民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棚户区居民的意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等有效措施,引导城镇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三)多策并举原则。通过政府搭桥或以购代建的方式筹集安置房源,尽量减少新建、消化库存;对已完成改造居民平均持有多套安置房的区域,积极引导,通过收购和置换的方式消化多余安置房源,减轻市场压力;对中心城区不宜原地安置的项目,要通过异地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引导居民外迁,减轻城市承载压力。
四、主要方式
(一)货币直接补偿。对已有住房且本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直接发放货币补偿款。
(二)政府安置。政府搭建房源信息服务平台或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社会存量商品房源,供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
五、政策扶持
(一)奖补资金支持。纳入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凡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中央、省级资金补助可按货币化安置所占比例予以倾斜。
(二)政策贷款支持。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货币化安置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
(三)税费减免支持。普通商品房转化为安置房的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规定执行相关税费减免;被征收居民自愿购买政府组织房源或选择产权置换的,免收产权登记费;选择产权置换且不需补缴房屋差价款和购房款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契税;被征收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补偿奖励支持。房屋征收可根据需求,采取货币补偿奖励、提前搬迁奖励、产权转换奖励等方式,鼓励、引导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
(五)“绿色通道”支持。建立货币化安置项目“绿色通道”,尽量简化审批流程,加快以购代建方式筹集安置房源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明确税费减免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协调。政府主导的项目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审计、税收以及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制订工作计划。围绕城市棚户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015-2017年计划和其它城中村改造计划,做好征收前期工作,制订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回购和资金筹措计划,推进和落实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开展制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主动接受监督。实施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对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