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0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拆迁改造推行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宛政〔2015〕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货币化安置分为房票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为辖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科学谋划,统筹安排,针对每条内河制定详细的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方案。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征求意见、统计安置房源需求规模、征集房源信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鼓励、引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物价、审计、监察、公安、教育、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评估与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确定,按照建房〔2011〕77号和豫政〔2012〕39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采购3-5家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价值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干预。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确定。各区政府(管委会)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核实。被征收房屋已进行产权登记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建筑,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并出具认定报告,确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作为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的依据。
第九条 住宅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以及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装饰装修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评估机构一并评估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0元或根据规定评估确定。
确属一体建成的自建民房,对三层以上(含三层)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奖励;未建三层,但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可按单层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突击搭建、抢占土地的违法建筑或认定不合法的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票安置
第十条 房票是指被征收人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通过安置购房服务平台,购买政府商定房源并进行结算的特定票据。房票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印制、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需要领取。
房票安置是指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特定房源来解决安置住房的安置方式。
第十一条 市房管部门要建立安置房源信息库及安置购房服务平台。市、区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共同做好房票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入驻安置购房服务平台的房源,应当是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实施的规范质量标准,且具备半年内入住条件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市中心城区房屋。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半年内能够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具备入住条件的商品房,经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审核后,可以作为入驻安置购房服务平台的房源。
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向安置购房服务平台申报房源信息。市房管部门负责征集和审核房源,并及时公布和更新入驻安置购房服务平台房源的具体位置、户型、面积、价格、优惠率、交付时限、证件情况及选购方式等信息,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市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物价、监察、审计、房屋征收等部门,研究建立安置购房服务平台运行机制,依据房地产市场交易信息,提出安置房源的最低价格,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应为同区位地段、同品质、同时期房屋市场最低价。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按认定的合法建筑住宅面积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上浮20%的奖励,同时享受各种政府补助及奖励。
住宅房屋的房票金额=(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20%+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
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应补偿金额,发放相应房票。其他补助及奖励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四条 房票仅限于被征收人本人在安置购房服务平台购房使用,房票不得转让、倒卖、质押。房票遗失的,由被征收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征收补偿协议到原房票发放部门挂失,声明作废,原房票发放部门公告一周无异议的,给予补办手续。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6个月内,持房票在安置购房服务平台购房;逾期未选购的,房票自动失效,由区政府(管委会)在指定地点进行安置。
第十六条 房票为三联单,存根联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保管;购房联、结算联发放给被征收人。购房后,购房联、结算联转由开发企业保管。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购房服务平台选择合适房源后,凭征收补偿协议、房票购房联和结算联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票支付房款,超出房票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余额部分,由开发企业以货币形式先行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所购房屋的价值不得少于房票金额的80%。
第十八条 房票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持有房票购房联和结算联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开发企业持房票购房联和结算联、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凭证、被征收人交款或返还款证明,到区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认证和房款结算手续。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票结算手续齐全的开发企业,实行随报随结,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扯皮,搪塞拖延。
房票按以下进度进行结算:
现房交付被征收人的房源,按房票金额一次性结清;
在半年内交付被征收人的房源,签订购房合同时拨付房票金额的40%,房屋正式交付被征收人时拨付至房票金额的100%。
属现房交付的房源,将购房款直接拨付至开发企业账户。
属半年内交付的房源,购房款拨付按《南阳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宛政〔2010〕91号)办理。其中,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项目的房源,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将购房款拨付至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企业融资专项账户,并及时告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协助做好资金监管工作,确保开发企业将购房款优先用于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开发企业要在房屋交付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入驻安置购房服务平台的开发企业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源,应当及时向市房管部门提供;房源变化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房管部门。
第二十条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自愿选择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由负责征收的区政府(管委会)优先给予保障。
第四章 货币安置
第二十一条 货币安置由区政府(管委会)对被征收人采取现金补偿的形式,根据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据实评估,计算应补偿金额,发放给被征收人,由其自主支配购房。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20%的奖励,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补助及奖励。
住宅房屋的货币安置金额=(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120%+其他附属物、构筑物等补偿。
第五章 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享受以下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总补助额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发放。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双倍发放。
生活补助费按常住人口数,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补助;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提前搬迁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每宅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取消其入驻安置购房服务平台资格。造成侵害和损失的,由开发企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在内河综合整治工程征迁货币化安置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暗中勾结、套取房屋征收补偿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中心城区内河综合整治工程,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及提供货币化安置购房服务的开发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按宛政〔2015〕52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征迁安置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已实施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