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3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13〕92号),进一步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方式、工作流程,使保障性住房配建工作更加便捷、规范,特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一、中心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均应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无偿回收,产权归政府所有。
二、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按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确定;城中村(旧区)改造项目在扣除拆迁安置建筑面积后,按10%配建保障性住房。
三、国有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自行改造,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通过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扣除企业安置住房面积后,按10%配建保障性住房。
四、配建可采取就地建设或交纳异地建设资金两种形式。按照自愿自主的原则,由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自由选择。形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
五、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明确项目地块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和配建形式等约束性内容。同一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按整栋或整个单元集中建设,不足整个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与开发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优先建设、优先验收、统一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前,应将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宗地规划条件和地类核算的异地建设资金交纳金额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七、竞买人竞得土地后,可选择就地配建或交纳异地建设资金配建方式。
八、竞得人选择交纳异地建设资金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10日内,按出让公告约定的异地建设资金交纳金额一次性上缴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异地建设资金交款凭证(交款凭证由市财政部门提供),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账户,专项用于市政府统一组织异地建设或购买保障性住房。
九、保障性住房异地建设资金交纳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物价、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市区基准地价住宅级别划分地段联合确定,并与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同步调整,每三年公布一次。当前标准为:一类地段280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2600元/平方米;三类及三类以下地段2400元/平方米。十、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异地建设资金足额缴纳确认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一、对选择实施就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市国土资源部门在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将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内容纳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函告市住房保障部门。
十二、对实施就地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在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立项(备案)中,应明确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单套建筑面积等指标。
十三、市规划部门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审查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参加方案评审。规划方案中保障性住房部分需单独列篇,并标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和楼栋、单元、套数、套型等内容。
十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准后,承担配建任务的土地受让人凭市规划部门出具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签订《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
十五、市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保障性住房的楼号及面积等。
十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国务院、省相关文件要求,凭《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按配建面积占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优惠政策。
十七、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核发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同时核定是否签订《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
十八、市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开发单位提供《南阳市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并依据配建合同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楼号、房号、面积等内容明确标注在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备注栏中,并注明不得销售。
十九、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配建项目进行依法监管和质量控制,并在竣工验收时核实配建情况和建设标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在60平方米以内并进行简装,达到入住可使用的条件(即卧室、厨房、卫生间等配套设施齐全,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室外装饰应与同一开发项目商品房保持一致,并共享基础设施。
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优先备案。配建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待小区配套建设完善具备入住条件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具体负责分配、管理工作。
二十、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与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产权部门或单位一同申请房产初始登记。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合同》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登记到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名下。
二十一、本细则下发之前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出台后,保障性住房配建事宜按照规划条件执行。
(二)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11〕84号)出台前的建设项目,作如下分类处理:
1.规划条件中未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事宜,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也未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事宜的建设项目(包括分期建设项目),不再要求配建。
2.规划条件中未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事宜,土地未供应且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按照本细则执行。
3.规划条件中未约定保障性配建事宜,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但不突破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处罚后在符合相关规定补办手续时,不再要求配建。
4.规划条件中未约定保障性住房配建事宜,存在违法建设行为且突破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处罚后在符合相关规定补办手续时,超建部分按本细则执行。
(三)涉及农运会拆迁安置、内河水系综合开发治理工程拆迁安置的项目按照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凡涉及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具体问题,由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市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管理、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十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下发之前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四、各县、鸭河工区、官庄工区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