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的通知
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精神,现将市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和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三)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四)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五)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口;
(二)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
(三)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此外,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办理市区6个月以上暂住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市(区)政府(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中心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三、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一)保障对象: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保障标准:已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5×15=75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