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办〔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
南阳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4〕168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宛政办〔2015〕88号)等有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 凡我市范围内政府承担的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事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购买主体是各级住房保障部门。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可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作为实施主体承接棚改任务。
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棚改服务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现差别化歧视。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应当承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单个项目的棚户区改造购买服务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方式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规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或分包行为。
第四章 购买服务资金来源及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市县(区)公共预算安排或按照规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安排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资金等。
第十五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安排,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通过市、县(区)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市、县(区)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承接主体的市场化融资属企业自身行为,政府不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属于财政预算列支部分,逐年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要求,由购买主体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的具体结算办法按照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五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购买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对服务供应方的服务开展绩效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服务供应方的服务绩效和购买主体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资金拨付、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市、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动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市、县(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