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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崔鹏】必看!在房屋拆迁之中,什么文件具有可诉性!

导读:在房屋拆迁之中,被拆迁人经常收到或者看到拆迁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如拆迁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等一些列文件,而老百姓遇到此类情况很茫然,不知道如何进行下去。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对于此类文件我们怎么样救济,什么文件具有可诉性的话题。

一、房屋拆迁相关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放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一书四方案”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征地调查确认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

4、征地预公告、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

5、责令交出土地通知(决定书)、限期拆除通知(决定书)、违建通知书等等。

大家看到这里很多人有疑问,没有看到这些啊,是的,往往很多地方拆迁方不履行法律职责公布这些文件,很大的原因是没有这些文件,属于违法征收拆迁。因此,需要我们广大被拆迁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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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征收决定具有可诉性?

在拆迁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您有权力提起复议(60天)和诉讼(6个月),注意复议和诉讼时效期。那么,从什么角度出发才可诉呢?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那么,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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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区改建需要)。

2、程序履行顺序是否合法入手

建设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拟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公布征求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即在征收过程中程序少或者次序颠倒都属于房屋征收决定违法情况,都是我们被拆迁人抓住证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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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具有可诉性?

关乎于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的因素在于评估机构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不同,补偿也不相同。也就是说,房屋性质是住宅的,实际也用于居住的,那么,按照住宅补偿;房屋性质是住宅的,实际用于经营的,有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等,这里是需要看经营年限判断是否参照商业性用房补偿;实践中,法院以房产登记凭证内房屋性质去认定,需要被拆迁人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纳税凭证等相关证据。因此,影响征收补偿决定因素在于房屋性质及用途。

再有评估环节,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上述我们不难看出,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而不是拆迁方指定。这里有几个关键点:

1、评估机构如何选择;

2、评估的时间节点;

3、评估的方法;

4、评估人员是否入户实地调查测量;

5、评估报告是否有公章、评估人资格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依托评估报告,以上如果涉及违法可撤销其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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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具有可诉性?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属于拆迁方的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针对补偿方案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链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国法[2011]35号

最高法案例:(2016)最高法行申4024号行政裁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给出答案。具体如下: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该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过批准以后予以组织实施。该公告的目的是让相关权利人知悉安置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并有机会提出意见。据此,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本身只是发布管理部门拟定的、尚需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载体,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安置补偿利益产生影响。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若改变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使得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产生认知错误,影响其提出意见并实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则具有可诉性。

因此,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如复议维持,那么我们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面对拆迁的时候,问心无愧、名正言顺、据理力争的去要合理的补偿没有任何错,但是现实往往不尽然。所以想要合理合法的补偿,法律是我们必然的抉择。法律有无用处,用了您才知道。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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