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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博崔鹏】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为什么要签协议呢?

导读:一讲到征地或者拆迁的时候,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就是补偿多少。实践中,当征收方要求签拆迁补偿协议之时,老百姓才清楚明白补偿到底是多少,当然,也有很多地方甚至协议都没有,只有口头协议、空白协议。进而引起补偿纠纷时,所造成的后果相当严重,自己合法房屋不在了,补偿或者安置房落实不到位,最后连过度安置费也要不到。

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为什么要签协议呢?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老百姓有很多次可以合理的核查征收的合法性问题,针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是否合法、评估方式的是否合法、征收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补偿款落实与土地房屋征收的先后顺序是否合法等等,因此,在征地拆迁中,我们应有的权利都不清楚,为什么要签协议呢?我们何必为难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征地拆迁中,老百姓最关心财产补偿,那么这补偿如何得来的,什么因素造成补偿高与低呢?

1、调查确认知情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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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征收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老百姓可诉程序。

3、评估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征收方指定评估机构,有何意义?

4、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5、补偿方案及修改参与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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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起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老百姓第二可诉程序。

7、依法享有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在此老百姓不难看出,通俗讲就是拿钱走人。

8、最后救济权。在我们以往办理案件过程中,普遍存在被征收人因补偿不理想、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况,从而引起各种不当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的老百姓法律指定的宗旨以人为本,公平,平等,维持社会稳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有没有用呢?您不去用就是个摆设,只制约与你,都不去尝试的话,莫要说无用。

古希腊有一句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你的纵容造成他们的嚣张气焰。

友情提示:各个地方拆迁标准不同,拆迁案件类型不同,文章中提到的方法不代表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您直接拨打我们拆迁律师服务电话15601075665,或者点击在线咨询,和我们律师在线沟通,我们免费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帮您解决征地拆迁补偿的问题,北京渊博律师事务所 拆迁律师网 官网 www.yuanboc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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