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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安置补偿协议,即使拆迁户签了,也可以反悔

拆迁当中之所以要签订协议,就是给双方一个保障,杜绝所谓的“君子协定”的出现,也是为了减少后续的纠纷,双方达成共识签订协议后,只需要各自履行协议内容即可,协议又是一条条的规定,约束双方只能按照规定进行。

然而实际当中,如此重要的环节已经成为兵家必争之地,拆迁方会在签协议环节埋下纠纷的伏笔,而作为拆迁户应该如何跳过这些套路,签订一份公平、合理并且有效的协议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协议,相当于什么也没有签订,对拆迁户来说是致命的打击,今天我们简单总结一下什么情况签订的协议都属于无效协议。

存在违反规定的内容

整个拆迁过程都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才可以,同样签订的协议也应该符合市县级审批的规定,如违反规定,协议同样无效,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可以分为三种,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产权置换的方式,如果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违反规定的也是无效的,当然我们这里只是举例说明,这其中还有很多其他的规定,如果有违反协议都是无效的。

协议主体有问题

试想一下,如果用地单位是A,而拆迁户签订的协议中的主体是B或者C,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能力人的,协议是无效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拆迁户的协议,他们的协议签订主体都是村委会、街道办又或者是一些不能作为主体资格的单位。

还有一种情况,拆迁方专挑老年人下手,他们多数岁数较大又或者神志不清,更有的地方还和未成年签订协议,这种接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如果有证件证明的,签订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拆迁方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必须是经过各类手续的人,不能随意通过和其他相关联的人草率签订协议,这就好比,明明拆的是张三家的房,拆迁方却和村委会签订的补偿协议,这种是无效的,签订主体不明确、不具备资格又或者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

刚才说到拆迁过程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才可以,然而实际中很多地方都是未批先拆,为了是加快拆迁进度,在这种拆迁方手续不全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我们可以以不具有拆迁资格,要求法院视协议无效。

压迫、威胁违背意愿

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协议时候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不能通过强迫、威胁等手段逼迫对方签订,所有违背他人意愿签订的补偿协议,法院查明后都会视为无效协议。

实际当中,双方对补偿产生分歧后,多次上门督促拆迁户还没有签字的,拆迁方就会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断水断电,人身安全威胁等非法手段,逼迫拆迁户签订协议,这样的协议如果拆迁户有证据证明是被威胁的情况下签订的,都要视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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