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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正在发生变化,你不得不注意

随着我国法制社会的全面推进,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开始实施,其中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也做了一定的调整,这些变化和老百姓深深相关,很多百姓对土地管理法的长篇大论闹不清楚,更不知道哪些条款是影响自己利益的,今天我们拆迁律师,简单总结新《土地管理法》的变化,给百姓作为一个参考文章。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大力建设农村城镇化的需要,农村土地被征收已经很普遍,这其中就涉及到补偿标准是什么?应该怎么补偿?成为老百姓最关心的话题。

根据法律规定我们都知道,不管什么项目征收,是谁征收,都不能因为征收影响百姓的生活水平,长远生计应当有保障,对不懂法的百姓来说,这成为最基本的参考底线,然而什么样的补偿才能保证百姓的生活呢?

在《物权法》中规定,征收农村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支付失地百姓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青苗等费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所以从相关法律中都体现出,应当保障失地百姓的生活。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征收农村土地应当支付足额土地、安置、住宅、地上物、青苗费用,并且安排失地百姓社会保障费用,对比之前笼统的地上物费用规定,新规定更明确了住宅、地上物等,还增加了社会保障费用,这主要是失地农民的失地养老等社会保险,主要是加入了社会养老等保障。

对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的计算,征收农村土地补偿费、安置等费用计算,从原来的三年平均产值和人口数,变成由省级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对补偿标准的制定应该考虑土地的用途、土地产量、土地片区、人口、经济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不再单一,对综合地价应当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规定,对征收农村住宅的,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百姓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给失地百姓提供多元化的补偿方式供选择,货币补偿、重划宅基地、安置房等,具体失地百姓选择哪个补偿方式,应当由百姓自己选择,征收方不能违背失地百姓意愿指定补偿方式,还有对因征收造成搬迁、安置等费用的都应当予以补偿,从这些规定中,都可以看出法律让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说了这么说,我们拆迁律师想说,农村土地的征收,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和当地的发展水平随之变化,那么失地百姓在土地征收中,应该注意自己的补偿是否因征收降低了生活,是否满足了法律给出的参考底线,如果不能达到的,我们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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