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拆迁户在拆迁过程中遭遇不公平对待,通过法律程序维权时,被法院告知已经过了时效期,无法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拆迁问题。
一些不知道真相的拆迁户认为这是法院故意刁难,其实并非如此,我们经常说凡事都会有一个期限,而法律维权也有一个期限,也就是出现问题后应当在规定内提起救济,20年前的房屋拆迁,20年之后再提起法律救济肯定是不行的。
为了避免更多的拆迁户,因为不知道法律救济的期限而错过救济,今天我们为大家总结了,在拆迁过程中比较重要的几个期限,希望广大的拆迁户朋友们应当牢记。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打官司)
在整个拆迁过程中,可以提起诉讼的地方有很多,针对不同的程序对应的期限不同。
1、诉讼机关的某个行政行为的
根据法律规定解读如下,拆迁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日起6个月内提出。
2、责令限期拆除不服提起诉讼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解读如下,拆迁户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限期拆除决定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对复议结果不服提起诉讼的
我们都知道,在提起诉讼之前可以通过复议解决拆迁问题,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拆迁户在收到复议结果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复议机关超过期限没有作出结果的,拆迁户可以在机关应当作出结果期满后15日内提起诉讼。
4、房屋强拆对赔偿结果不满意提起诉讼的
根据《赔偿法》规定解读如下,赔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赔偿决定的,拆迁户可在期满后3个月内提起诉讼,对赔偿有异议的,拆迁户可以自作出赔偿决定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程序。
申请复议的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解读如下,拆迁户认为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日起60天内提起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应当收到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超过60日没有作出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通过上报审批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给拆迁户。
所以拆迁户们如果碰见不公平的对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提起救济程序,如果错过将无法通过法律维权,法律维权也并非是想什么时候维权就什么时候维权,拆迁户一定要牢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