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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

七台河市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补偿及规费缴纳工作制度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65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补偿及规费缴纳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26

  七台河市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

  补偿及规费缴纳工作制度

  为完善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所有权经济组织及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和《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求关系、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两至三年对征地区片地价调整一次。

  三、征地补偿费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测算的额度,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单独计算。

  五、根据我市农业生产水平、农产品物价水平等,对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所有者给予补偿。

  六、对发布征收土地预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七、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期限为一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两年的,按20%给予补偿。

  八、财政部门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拨付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机制。

  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十、民政部门要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十一、公安部门对需要在城镇落户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城镇落户手续。

  十二、财政部门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帐户。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被征地农民不愿意离开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收的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机动地的,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用机动地调剂,征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没有机动地的,可与自愿接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农民置换土地。

  十五、征收土地达不到安置一个人口数量的,可以采取货币补助安置的办法,将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补助费支付给个人;被征地农民得到养老保险后,自愿自谋出路不再要求其他途径安置的,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安置补助费支付给个人。

  十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十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和监督,保证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足额发放到位,安置落实到位,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

  十八、市政府在收到省国土地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

  十九、今后我市征收土地、农用地转用的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民养老保险,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及耕地开垦费,将全部由市财政承担。

  二十、对截留、挪用、占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监察机关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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