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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

七台河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3〕43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日

 

 七台河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运行,解决当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含勃利县)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接受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监督,确保村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以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财务预(决)算制度、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资产资源台账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职责

  第七条 各区(县)应建立健全各级农经管理机构,强化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各区(县)应将农经站(中心)办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农经站(中心)微机配置、网络环境建设、数据更新、管理维护和其他办公必需费用。

  第九条 各乡(镇)农经中心应设置财务主管1名,总会计1名,记账会计1至2名,总出纳1名,统一管理村级财务,负责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日常工作。

  第十条 乡(镇)农经中心财务主管一般由乡(镇)农经中心主任(或业务主任)担任,工作职责:

  (一)负责乡(镇)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业务指导;

  (二)承担财务电算化管理员的相应职责;

  (三)审核村助理会计所报送的原始票据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对审核票据加盖印鉴(审计专用章)以示负责;

  (四)负责指导乡(镇)农经中心总会计、记账会计、总出纳、村助理会计按相关财务规定开展工作;

  (五)负责本乡(镇)农村财务管理各项制度的起草、修改、监督执行;

  (六)其他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工作。

  第十一条 乡(镇)农经中心总会计,兼任微机记账员。如乡(镇)所辖基本核算单位较多,业务量较大,可适当增设微机记账员1—2名。工作职责:

  (一)负责与村助理会计办理非资金类票据接交,编制非现金类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

  (二)负责登记或指导手工记账员登记手工账簿,承担电算化记账员的相应职责,负责“三资”管理系统的数据录入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农经中心总出纳员工作职责:

  (一)与村助理会计办理现金类的原始凭证的交接手续,编制记账凭证;

  (二)负责保管所辖各村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和支票,按规定办理支票的领取,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三)及时办理所辖各村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所辖村支取现金或进行转账业务时,应实行“乡村两级联合印鉴”控制制度,使用资金数额应严格按照手续完备的审批额度执行,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绝付款;

  (四)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出限额的现金应立即存入开户行;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出借集体资金或银行账户;

  (六)按期结出余额并进行账簿核对,定期接受财务主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库存现金盘点清查。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助理会计1名,实行聘任制,并持证上岗,由村民民主推举2名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敬业精神的候选人,候选人人选不受村民委员会成员身份的限制,由乡(镇)农经管理中心考核,区(县)农经站考试,合格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聘任上岗。

  由区(县)农经站定期对村助理会计进行考试、考核,不合格人员及时撤换,进而逐步实现村助理会计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村主要干部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人员。

  严禁村级财务账簿登记、钱款保存由村助理会计一人负责。

  第十四条 村助理会计工作职责:

  (一)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二)编制好村财务预(决)算;

  (三)负责收取本村各种款项(收款时必须两人以上),将收取的款项3日内向乡(镇)农经中心总出纳员报账;

  (四)审核本村的原始凭证,协助总会计或记账会计登记本村账目,做好民主理财,定期向乡(镇)村级财务核算中心总出纳员、总会计报账,并做好原始凭证交接手续;

  (五)负责登记保管本村内部往来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对定期与乡镇农经中心总会计、总出纳对账;

  (六)负责登记保管本村资产台账,耕地及其他资源台账,农民承担劳务登记簿,监督保管本村资产;

  (七)负责农村集体信息收集发布工作及统计和文书工作;

  (八)负责本村财务公开及日常财务、事务管理;

  (九)向乡(镇)农经中心反映财务管理问题;

  (十)其他农村财务管理方面工作。

  第三章 财会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账方法,采用统一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账簿登记、传票装订应达到及时整洁规范,电算化账簿应做到日清月结,手工账簿应做到日清季结。

  第十六条 村级财务全面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预算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承包租赁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上级补助资金情况等编制财务预算。

  年度预算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年度内确需增加支出项目的,增加支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村级财务票据入账审核工作。购买办公用品、购置集体资产、工程建设、环境整治等村集体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允许“白条”入账。

  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不得入账。入账票据必须有经手人签字,村助理会计审核签字,村财务主任审批签字,村理财小组审核章,乡镇农经中心账前审计专用章。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村级筹资筹劳管理,向村民筹资筹劳应符合“一事一议”筹劳管理规定,村级筹劳支出必须规范使用工票,内容填写齐全。

  应加强村集体临时性用工管理。为完成生产、生活方面的临时性工作任务,由本村村民出工且折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临时性用工可使用工票核销。村集体其他用工支出需按工程项目支出或“一事一议”筹劳审批程序入账核算。

  临时性用工报批程序:(一)用工前,由村两委拟定用工计划,明确用工量、用工报酬,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批。对突发性事件用工来不及向乡镇“三资”代理中心报批的,事后及时形成用工说明,由村主任、出工人、现场知情村民(两人以上)共同签字,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批。(二)用工时,由民主理财小组对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临时用工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出工人员、出工时间、出工地点,保证用工的真实性。(三)用工后,对所用工情况进行汇总,将用工明细在财务公开栏公开,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财务支出审批程序,用工票入账核算。

  第十九条 建立村级债权债务登记簿,加强村级债权债务管理。禁止村集体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村集体高利抬款,健全村级增债追责机制,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人和经办人负责偿还,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村干部市内差旅费(包括交通费、公杂费、伙食补助、住宿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度,各乡镇根据村型大小、位置等实际情况制定包干额度,列入年度预算。

  市外公出须报区(县)经管部门批准,填写公出申请审批单。报销市外差旅费必须附区(县)经管部门批准文件。

  市外公出人员应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乘坐交通工具,报销标准不高于所在乡镇一般干部差旅费报销标准,出差后公出人员须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市外公出人员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75元的限额凭据报销。

  市外公出人员的公杂费及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参加会议等且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得报销公杂费及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区(县)农经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地区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村干部市外公出差旅费报销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 村级“电话费”实行定额包干制度。村集体应严格控制“电话费”开支,各区(县)、乡(镇)可依据村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具体限额标准,可将电话费包干给村干部本人。违规或变相开支的,一经查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全面取消村级招待费,不得变相核销村级招待费。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报刊费超标问题,村级组织报刊费应控制在1500元以内,不得变相核销村级组织报刊费,超支部分由责任人退赔。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村级工程支出管理,村级工程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和财务决算由区(县)农经部门审核,区(县)农经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工程实地检查验收。10万元以下的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和财务决算由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并报区(县)农经部门备案。工程项目支出入账应附有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会议记录、预决算表、承包合同书等。

  第二十五条 应严格控制村级小汽车的购买和使用。村集体确需购买小汽车的,须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按村集体“三资”监管程序上报所在乡(镇)、区(县)“三资”监督部门批准,购车标准应低于我市当年党政机关规定的购车标准,购车费用不得占用村级正常办公经费、征地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同时应加强小汽车费用支出管理,用车费用在村集体经营收益中列支,由所在区(县)农经部门核定每年支出标准。对村集体现有小汽车,应按上述程序逐级报批,审批通过且有集体经营收益的可继续使用,否则,按“三资”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小汽车。

  各区(县)、乡(镇)“三资”监督部门审批村集体购买小汽车时,应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村集体业务工作量、有无村集体收益等,做好小汽车的运行成本测算。

  第二十六条 严禁区(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向村集体摊派接访、消防费、秋整地、植树造林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费用。积极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提倡公益事业大家办。

  面向农村集体的收费,入账核销时必须附省政府或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委联合下发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村级干部培训和参观考察。各种涉农收费培训必须报当地区(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审核,凡是要求村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费用,均由举办单位解决,村集体不得入账核销。

  村干部外出考察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一事一议”讨论通过,报县(市)级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考察费用入账报销时须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时的会议记录及区(县)农民负担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批件。

  第二十八条 村干部离任后必须进行财务、固定资产交接,杜绝村级“包包账”发生。交接时存在未入账费用的应说明情况,冻结额度,先理顺后交接。村干部离任后由区(县)农经站组织乡(镇)农经中心开展离任审计,审计报告中应说明未入账且确需村报销的及外欠的费用,审计报告中没明确,以后出现的费用,村集体不予承担,谁经办谁负责。

  村干部离任后拒不交接固定资产及村级财务票据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村级资金管理。村级组织实行定额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限额由各乡(镇)结合各村实际情况进行规定,由村助理会计统一管理。备用金主要用于即时支付零星开支,发生备用金支付业务后,报账员应及时到财务中心报账,并补足备用金,不得提取大额现金,支出数额超过3000元的应走转账手续。村集体不得坐收坐支现金,收入及时上缴村级收入账户。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将村集体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村集体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程序进行。

  未经正常程序批准出借村集体资金的,实行 “谁批准谁负责收回”的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村级资产管理。各村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用以反映各村现有固定资产实际数额。固定资产按平均年限法等方法逐年计提折旧。

  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年终应组织各村进行一次资产盘点,复核资产使用情况,做到账、表、实物相符。如有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填制盘存表,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审批人审批后,报“三资”代理中心做相应账务处理。如发现固定资产盘亏确属人为原因且不能追回的,由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或购置固定资产时,事先必须经民主管理程序讨论通过,并向所在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新建或购置固定资产,并按程序用正式发票报批入帐。

  第三十三条 各村变卖、报废固定资产必须经民主管理程序讨论通过,并依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经区(县)、乡(镇)两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实地评估,制定价格评估报告。无评估报告的,按无审批程序处理。对擅自作主,变卖、报废固定资产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三十四条 各村的固定资产发包、出租,事前应通过民主管理程序讨论通过,并向所在乡镇农经管理服务中心申请报批,然后实行公开竞价和招投标,村民主理财小组监督,乡镇经管中心派人全程见证,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固定资产的发包、出租必须同承包者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合同签订前,合同文本必须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中心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发包收入记账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度入账,第一笔收入记账时应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严禁各类资产在发包、出租过程中不签正式书面合同,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加强各村机动地管理。机动地的发包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时不得超过现任班子任职期限。机动地发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发包程序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已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转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人签订机动地、土地流转及其他项目合同,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标准合同文本(黑农函〔2005〕281号文件规定)。发包收入记账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年度入账,第一笔收入记账时应附承包合同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应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不能截留、平调、挪用村集体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的核算,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制度,设置专门的账册,单独对征地补偿费收支原始凭证装订成册。

  第三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呆死账核销管理,由村两委提出呆死账核销方案,公示七天后,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审核,区(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机构审批后方可核销。核销时应复印呆死帐原始帐页及凭证。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档案管理。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承包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会计档案统一在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存档。乡镇“三资”代理中心应建立档案室,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做到安全保密、防火、防盗、防潮。会计档案保管达到三年期限可移交至村级组织自行保管。

  第四章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健全民主理财制度。 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并接受县乡两级经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经管部门或其他农村审计部门做好农村审计;

  (六)保守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商业秘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乡镇经管部门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予以撤换。

  第四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应定期逐笔逐项审核财务收支单据,未经审核的收支单据不得入账。  

  第四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按照农业部、监察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具体公开时间由所在地区(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确定。对于多数成员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第四十三条 财务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将农村集体财务信息和资产状况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群众公布。有条件的村应运用电脑触摸屏进行公开。

  财务公布栏(墙)旁边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财务账目张榜公布后,村主要负责人应安排专门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和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加强村级财务审计,区(县)农村集体财务审计部门每年审计村数应达到所辖村数的1/3。

  第四十六条 对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使村集体“三资”严重流失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依照《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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