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政办通〔2016〕22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15〕26号)精神,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和《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七政办发〔2015〕45号)要求,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任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排查
按照环保部要求,各区(县)要继续深入开展排查,2003年《环评法》实施以前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且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项目,也应一并纳入排查清理范围,统一予以规范,彻底解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前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各区(县)需在2016年8月10日前完成进一步排查的任务,敲定清理项目基数,将排查发现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逐一列出清单并分类,做到不漏项。清单中要明确清理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进展情况,于2016年8月20日前报市政府审核,并在各区(县)政府网站公开排查信息。
二、加快推进清理整顿
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照以下“三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一)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四条红线”)、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书类项目,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对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符合要求的由各区(县)环保局备案。
(二)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四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
(三)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四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依法予以关闭。
三、进一步明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建成投产的违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对排查出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组织环保、发改、工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根据“四条红线”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分出“备案完善”、“整改规范”和“依法淘汰”三类。其中,现行审批权属于区(县)环保部门的,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后将分类整治清单在区(县)政府网站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将清理整顿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环保、发改、工信、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市政府网站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后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四、清理整顿时限
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此次清理整顿工作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各区(县)请于每月25日前报送清理整顿进展情况汇总表。
五、明确工作责任
(一)按照属地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要明确具体责任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动员和组织全区力量,立即组织地毯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死面;要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做好分类清理工作,按照标准和时限要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不到位、随意降低工作标准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和金沙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视情况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因逾期未申报、瞒报、漏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产生的后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政府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从严处理。
(联系人:翟猛 、倪琇婷,联系电话:8255622、8255627)
附件:1.建设项目清查自查报告
2.企业建设项目清查自查表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
附件1
关于建设项目清查自查报告
模式一(不存在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环保局:
经自查,我单位共有建设项目 个,不存在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如有未申报、瞒报、漏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年**月**日
模式二(存在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环保局:
经自查,我单位共有建设项目 个,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个,具体情况报告如下(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模式,如存在多个环保违规项目请逐一列出):
1.未批在建项目:
建设项目于****年**月开始建设,该项目现处于(建设、停建)状态。
2.未批建成项目:
建设项目于****年**月开始建设,****年**月建成,****年**月正式投产。该项目现处于(生产、季节性生产、停产)状态。
3.通过审批未验收项目:
建设项目于****年**月**日取得环保审批(丹环批字 [****]**号),****年**月开始建设,****年**月建成,****年**月正式投产。该项目现处于(生产、季节性生产、停产)状态。
除上述之外,我单位再不存在未申报、瞒报、漏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由此产生的后果将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年**月**日
附件2
企业建设项目清查自查表
企业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填写内容 |
基本
信息 |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
电话 |
|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
|
企业地址 |
|
建设
项目
信息
|
项目名称 |
|
建设地点 |
|
建设状态 |
□正常生产 □ 停产 |
建设内容 |
|
开工时间 |
|
投产时间 |
|
供热方式 |
□集中供热 □锅炉供热 |
项目投资 |
|
环保措施 |
锅炉吨位: 锅炉型号:
; |
锅炉燃料: □原煤 □型煤 □燃油 □燃气 □生物质 |
锅炉除尘方式:□布袋 □静电 □旋风陶瓷多管 □湿法 |
生活污水处理方式: 排放去向: |
生产废水处理方式: 排放去向: |
固体废物种类: 处理方式: |
区县环保部门
填写内容 |
触及
四条
红线
情况 |
是否满足规划选址要求 |
□是 □否 说明: |
是否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 |
□是 □否 说明: |
是否属于过剩产能 |
□是 □否 说明: |
是否属于淘汰落后工艺 |
□是 □否 说明: |
是否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 |
□是 □否 说明: |
备案级别 |
□市级 □县 □区 |
环保
部门
分类
处理
意见 |
2015年1月1日前未批建成项目 |
备案完善 |
整改规范 |
依法关闭 |
|
□ |
□ |
□ |
经办人(两人):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年 月 日 |
领导: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
注:本表仅填单个项目,如涉多个项目应分别填报;特殊情况可另附文说明;本表要长期存档。
填表说明:
1.企业只需填写基本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填写后应及时上报辖区政府及环保等部门。企业、环保部门必须全面、规范填报。
2.项目名称一律填写项目的规范全称。
3.建设地点:填写到具体街道门牌号。可参照填写:XX县(市、区)XX街道(镇)XX号。
4.建设状态:填在建或建成。
5.所属园区:填写园区全称并注明园区级别。例如:XX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级)。
6.开工时间:指项目开始进场施工的日期。
7.投产时间:建成项目填写,未建成项目不填写。如果建成项目已投产,填写具体时间;如果没投产,则填写未投产。
8.项目性质:项目性质是新建、改扩建还是有重大变更。重大变更项目则在备注栏内填写原环评审批部门和时间。
9.行业类别:参照环保部定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可在网上查找)。
10.是否属于“四条红线”项目:⑴满足规划选址要求、⑵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⑶不属于过剩产能、⑷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的项目为四条红线项目。填报时填“是”或“否”,并作简单说明。
11.备案级别:指在市级备案还是县(市、区)级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