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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政办通〔2015〕26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

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加快推进项目顺利实施,依据《黑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黑政2015年1号令)、黑龙江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28号)、黑龙江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5]15号)及《关于四煤城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货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黑建保[201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政策,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居民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年度计划中新建和购买安置房屋的比例,坚持建购并举,购买优先,加大以购买方式筹集房源力度,适当减少新建安置房屋数量。采取政府集中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和搭建买售服务平台居民自主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房两种形式对居民安置。通过把一些存量商品房和“二手房”转为安置房形式,拓宽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筹集渠道,加快搬迁安置进度。

  二、工作目标

  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国家批复我市总户数22109户。我市计划3年内完成整体搬迁安置工作,力争两年内完成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和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购买及其安置工作。

  我市计划新建住宅10688套,购买房屋11421套,其中:2015年新建住宅4421套,政府集中购置存量房5712套作为安置房,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1288套作为安置房;2016年新建6267套,居民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4421套作为安置房。

  三、基本原则

  政府集中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和搭建平台居民自主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1、政府主导。由政府集中购买新建居住小区“汪清小区(原金沙新居)”作为安置房源。“汪清小区”位于金沙新区,与煤矿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如意家园毗邻,在建住宅5712套,目前主体工程全部封顶,预计10月底竣工。

  2、限定价格。购买价格按照“汪清小区”竣工决算的综合成本价计算。决算价格需经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审核。购买最高限价2512元/㎡。

  3、理清手续。房产部门牵头,财政、审计、税务、监察、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共同负责,理清汪清小区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五证齐全,达到购买条件。

  (二)居民自主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房。

  1、政府组织。政府组织搭建存量房买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或个人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本地存量商品房和“二手房”,对进入平台的企业和机构的资质、信用、房屋、价格、产权等进行审核,并结合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房屋价格上限。

  2、公开透明。通过存量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履行公开、公示程序,公布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公开政策、公开房源、公开价格、公开程序、公开结果,确保买售工作透明公正。

  3、自愿购买。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在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中,居民自主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房作为安置房。

  4、安置补贴。改造范围内符合搬迁安置条件的居民,自愿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原住房根据安置政策在应安置面积标准内的部分享受货币安置补贴。

  安置补贴标准:以新建小区住宅综合成本价2512元/㎡为基数,扣除居民应出资部分(有产权证320元/㎡,无产权证450元/㎡)进行补贴。

  先按搬迁安置政策和程序对拟搬迁房屋核查确认,确定应安置户型,作为货币化安置面积。根据应安置户型计算出搬迁安置应交房款额度,确定居民出资额。用综合成本价单价减去居民出资每平单价,确定货币补贴单价。用应安置户型面积乘以补贴单价,即得补贴总金额。

  5、房款结算。居民自主选购商品房或“二手房”价格高于货币补贴额度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低于货币补贴额度的,差价部分归居民所有。购买房屋涉及的相关税费和入住费等由居民自行承担。

  6、限定范围。申请自主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作为安置房源的适用对象,专指市、区两级政府核定的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居民。

  四、方法步骤

  (一)政府集中购买存量商品房。

  1、审查开发企业。由住建、规划、房产、国土、税务等部门对开发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依法照章纳税;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规划、国土等审批要件齐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

  2、审定价格。汪清小区竣工决算后,由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对决算价格进行审核,确定购买价格。

  3、签订协议。与汪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定购协议。

  4、支付房款。由棚改办或财政部门通过转帐支付方式拨付全部房款,同时进行房屋交接及验收。

  5、房屋分配。将房源拨付区级政府,对居民进行搬迁安置。

  6、档案归集管理。房源购买、划拨和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原始资料由安置部门收集和存档,包括原房屋搬迁片区影像资料、原房屋核查档案及影像资料、安置协议书(原件)、结算单、原房屋拆除验收单(原件)等。

  (二)居民自主购买本地存量商品房或“二手房”。

  1、搭建服务平台。政府组织搭建存量房买售服务平台,引导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屋中介机构及个人到服务平台统一登记存量商品房和“二手房”。

  在买售服务平台建设公众网页,公布登记房屋的产权、价格、房屋情况、房屋照片等基本信息。

  2、资格审查。房产、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对存量房开发企业和“二手房”进行审查。

  审查开发企业内容: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依法照章纳税;房屋工程质量合格;规划、国土等审批要件齐全;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

  审查“二手房”内容:对到服平台登记的卖房人和“二手房”进行产权审查,产权要清晰,无抵押和纠纷;房屋工程质量合格;小区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功能齐全,物业管理规范。

  3、限制房屋价格。审计、财政、住建、房产、税务、监察等部门对商品房和“二手房”房屋成本及销售价格进行审查,通过竞争性谈判、政策优惠等措施降低存量商品房和“二手房”销售价格。在销售价格不高于所在区域在售普通商品房住宅销售均价的基础上,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单一价格、一房一价等多种形式限定房屋价格。

  4、组织购房。符合搬迁安置政策的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

  5、公示。通过商品房买售服务平台和新闻媒介向社会公示居民自主购房安置信息。

  6、签订买卖合同。居民自主选房后,在公证部门全程公证和房产部门监督下,居民与开发企业或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大厅预先填报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申报材料,预办理或换领产权证。待全部房款结清后进行产权登记。

  7、支付房款:居民先支付总房款与货币补贴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税费、入住费等费用。相关费用结清后拆除原房屋,腾空土地,区棚户改造安置部门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由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办公室通过转账支付方式将补贴款支付销售单位或“二手房”出售人。销售单位或“二手房”出售人出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或收款凭证,居民领取楼房钥匙。房产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或转移登记,发放房屋产权证。

  8、安置档案归集。安置过程中涉及的原始资料由安置部门收集和存档,包括原房屋搬迁片区影像资料、原房屋核查档案及影像资料、自主购房申请书原件、公证书(复印件加盖公证单位公章)、安置协议书(原件)、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房产部门留存,提供房产部门盖章复印件)、收款凭证(原件房产部门留存,提供房产部门盖章复印件)、原房屋拆除验收单(原件)等。

  五、组织机构

  为加快推进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安置房屋购买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货币化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棚改办主任和市监察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环保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棚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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