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建设工作中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见
七政办通〔2015〕21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建设工作中
加强税收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要求,我市将购买存量商品房,同时建设一定数量的保障房屋用于改善棚户区内群众居住条件。为加强房屋购买建设工作中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房屋购买建设数量较多、金额巨大,交易过程中将产生大量应纳税金,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协税护税意识,确保税款应收尽收。
二、财政部门负责安置房屋购买建设过程中涉税工作的沟通联络与综合协调工作。
三、市棚改办负责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后的税款代征工作;负责在支付购买安置房屋款项前向地税部门提供购买安置房屋的数量、来源、付款数额、付款方式、收款单位名称、账户和开户银行等涉税信息。
四、地税部门负责落实房屋购买工作中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负责安置房屋购买全过程中随时提供税收咨询、政策辅导和纳税服务;安排专职人员负责工程进展情况、陆续收集纳税资料,定期核算出各纳税人需要缴纳的税款,由市棚改办协助进行代扣代缴。
五、对过去棚户区改造建设中所形成的欠税款,棚改办需发挥协税护税职能,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协助地税部门将这部分税款优先扣缴入库。
六、对购买房屋工作中将有陈欠税的房地产企业项目作为购买对象的,要以支付的购买款项直接抵顶企业历史陈欠税。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