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检察院办案及侦技用房项目建设用地房屋及棚室的决定
七政发〔2015〕4号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征收市检察院办案及侦技用房项目建设用地
房屋及棚室的决定
为保障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及侦技用房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征收该项目建设用地上房屋及棚室有关事宜决定如下:
一、 征收目的
建设市检察院办案及侦技用房项目。
二、征收范围
学府街体育会展中心以东规划三线图、土地测量界限图范围内22户被征收人承包地上房屋及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部门
七台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 签约期限
2015年4月27日—2015年5月18日
五、 征收补偿方案
补偿方式、补偿原则及其具体补偿标准按《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房及会展路建设用地房屋及棚室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六、相关要求
(一)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抢栽种林果木经济作物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与征收实施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
七、诉讼权力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 补偿决定与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及棚室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限定的期限没有完成搬迁的,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7日